汇票到期日过了怎么办(汇票到期日多久)
作为一个关注国家大事的小银
发现最近北京的一则“以房养老”骗局
对所有权认识不清
就会失去房子甚至更多的利益
所以,小银今天精心为大家准备一课
票据权利的基本知识(上)
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票据支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票据权利也伴生而出。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的种类主要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付款请求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其构成要件:
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
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第三,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现在大家对票据权利有新的了解了吧
不枉,这大热天的为大家备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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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丨小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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